太原理工大学关于院级本科督导组组建及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日期:2019年01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校教〔20193

为了强化教学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学院级督导工作,充分发挥院级督导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作为《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

一、组织机构及聘用条件

1.院级教学督导是建立在校级督导和各学院领导下的督导队伍,组长可以由校级督导兼任;

2.院级督导组成员人数原则上按照每个学院2至3人聘任;

3.院级督导聘任治学严谨、有丰富教学经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退休或在职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年龄不超过65岁;

4.院级督导由各学院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任名单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二、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

1.院级督导主要是对本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是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每学期初,院级督导组根据本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结合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本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督导,达到整学年教学环节和过程全覆盖;

4.对本学院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全部教学环节的运行提供咨询和建议;

   5.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6.对本学院出现的教学组织、运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察整改;

7.参与本学院的教学评价活动;

8.接受校级督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9.督导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学期工作总结等送交本学院存档备查。

三、制度的制定

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酬金发放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督导酬金列入二级绩效管理,按每月每人500元至3000元标准自行确定标准发放。

五、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