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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校教〔202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践教学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培养、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本办法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环节。

第二条 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本科生院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的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包括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选派实践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等工作。

第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应当结合专业实际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和指导书,并以此为依据组织教学。实践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制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计划和指导书由实践指导教师制订,经学院审核后,依照组织教学。

第五条 学生应当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考核模式由课程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环节性质确定。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无故缺考、违规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重新参加该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确需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在规定学制内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做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条 实践教学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成绩评定由实践过程、实践效果、实践报告等部分组成。成绩评定原始材料由课程所属学院保存,保存期限参照学校相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优秀实践成果长期保存。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评估的专业,按照认证与评估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不及格:

(一)未能按规定完成实践教学基本任务的。

(二)实践教学活动中缺席时间超过全部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三)实践教学报告结论有原则性错误的。

(四)实践教学活动中抄袭或伪造结果数据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实践教学责任事故和安全稳定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实践教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实践单位管理规定与组织纪律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处置。

第三章 课程实验

第九条 课程实验包括实验和上机,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基本技能训练,深化理论知识理解,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的重要环节。学院应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结合专业以及人才培养特点,建立与理论教学统筹协调、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多层次相互衔接的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课程实验分为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开放性实验三种类型。

(一)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目的是促进学生深化和验证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多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合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三)开放性实验是学院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加强资源共享,开出的创新性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自主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独立撰写报告。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要明确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学时分配以及达到的教学目的,采用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实验教学大纲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与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相应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安全操作注意事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制定并落实,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开课学期、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时数、组数、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按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为基础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提高型实验,创新性实验为多学科综合研究型实验。

(一)演示性实验是由实验教师操作,以直观演示的形式,使学生了解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教学过程。

(二)验证性实验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按照教师规定的目的、要求以及实验条件、步骤,独立完成全部实验操作过程,以验证课堂教学的理论,深化理论学习。

(三)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复合性实验。

(四)设计性实验是由教师拟定题目及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并自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必备的仪器设备并安装调试,独立操作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

(五)创新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创新项目所进行的具有设计、制作及探索性质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设计性实验的高级形式。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各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有条件的学院可向学生开设创新性实验,鼓励开展以产教融合为基础的虚拟仿真实验。

第十四条 开课学院须组织专家组根据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施设想、所利用的知识以及实验条件要求等,对课程内的实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判定。论证专家组组长应聘请该领域或与该领域相关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组员不少于3人。

学院应对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和结果等进行抽查,确保实验内容符合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和实验条件确定课程实验的分组与合班,并安排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班,指导上机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个自然班。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登记表》,实验技术人员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三)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严格遵守实验教学纪律和实验设备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安排,保证安全。

(二)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与抄袭。

(三)学生因故请假未做实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做,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完成实验的,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考核。

第十八实验室相关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学校为保证本科实验教学正常运行所设立的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本科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消耗、设备维修等费用,分为学校实验教学运行费和学院实验教学运行费。

(一)学校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全校公共基础实验室日常运行支出,也可作为部分专业实验室实验教学的补充。其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实验教学所需的一般低值耐用品(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等);采购各种实验教学所需的易耗品(试剂、电子元器件等实验材料);小型实验教学设备的购置、自制、安装费;小型实验教学设备的维修维护费;实验日志等印刷费;购置实验室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实验室清洁用具;实验人员短期培训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以及实验技术攻关课题费、图书资料费等。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原则。

(二)学院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到学院,用于本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维护、材料消耗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是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学生进行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的设计思想、科学的研究方法、良好的工作作风以及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必须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评分标准。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设计教学的指导性文件,需明确规定课程设计的目的、主要内容、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等。课程设计任务书包括:设计题目、原始条件及参数、要求完成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当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综合运用,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课程设计题目的难易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既要保证学生得到基本训练要求,又能使学习优秀的学生充分发挥创新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实施,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课程设计大纲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设计任务书并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

(二)因材施教,组织学生讨论,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三)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每天到岗,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定期指导并督查学生课程设计工作进度及质量。

(五)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做好总结。

(六)依据学生的课程设计成果,参考设计过程中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独立工作能力及创新精神、学习态度及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安排答辩环节的课程设计还需要结合答辩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明确课程设计目的,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按照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运用相应规范规程,掌握设计的基本方法。

(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严禁抄袭、伪造数据,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工作任务。

(三)课程设计完成后,按规定顺序(封面-任务书-设计说明书-图纸)认真整理设计文件,装订成册。

第五章 实 习

第二十六条 实习是学生获得基本训练、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环节,包括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二十八条 实习大纲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实习教学纲领文件,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时间分配、实习指导书、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及实习纪律等事项的概要描述。实习计划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实习教学指导文件,主要包括实习专业、实习人数、实习性质、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内容与要求概要、实习经费预算等简要基础信息。实习任务书则是落实与分解实习大纲的具体实施文件,主要包括实习指导教师、按日或课时分解的实习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按照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方式和实习组织形式。

实习方式包括现场实习、模拟实习、虚拟实习。现场实习指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开展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模拟实习指在“模拟法庭”等拟真环境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虚拟实习指在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等手段建设的虚拟工作场景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实习组织形式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指由学校指导教师带队的15人及以上的实习,分散实习指无学校指导教师带队、有专人负责实习指导的实习。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三十条 学院要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特殊情况需要签订其他协议,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学院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按师生比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在实习前一周,向本科生院递交实习申请,经本科生院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中,分散实习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同意并委派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学院在严格审核实习单位满足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负责人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等基本条件下予以审批。学院应加强分散实习的过程管理和监控,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杜绝分散实习学生校外放任自流现象。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联系实习企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应当做好学生动员教育工作,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习计划,严格实习纪律,强化安全意识,为指导教师和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实习要求组织学生学习现场实际知识和操作技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学生阅读有关规程规范、图纸资料及做好实习笔记、撰写实习报告等,保证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对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的指导,及时总结在实习中学到的知识,帮助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教育,以免发生事故。

(三)实习结束后结清账目,办好图纸、资料、证件及其它物资的交还手续,向学院全面汇报实习工作,并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四)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学院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和意义,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虚心、主动向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请教,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完成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规定的实习任务,按期完成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

(三)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四)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提前离队,情况特殊确需提前离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离队,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实习经费额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用于非实习教学活动费用支出。学院在保证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实践事项,由学院制定相应的实践工作方案报本科生院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校教〔2017〕13号)、《太原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7〕19号)、《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校教〔2014〕8号)、《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校教〔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