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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坚持以本为本,不断提升立德树人成效,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是学校教学督导和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师生,了解教学,关心教学,服务教学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强化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听课领导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党政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系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对各级领导听课数量的要求如下:校党 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中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生的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党政职能处室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学时(其中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各学院党政负责人、系主任 、副系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3学时)。

第四条 校级领导和党政职能处室负责人听课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以单独听课和随机听课为主,听课人 员可从课表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学院各级党政负责人听课范围以本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主。所有听课事先不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条 听课领导每次听课应不少于1小节课。在听课过程中,听课领导应了解教师的教学规范和学生的学习秩序情况;了解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情况;了解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教学环境与教学设施等环节情况。在听课中若发现有属于分管范围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着手研究解决;若发现有属于其他部门分管的问题,应及时与分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听课过程如有发现教学事故,请及时与教务部联系 。

第六条 听课人员须提前进入课堂,向授课教师进行听课说明;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并利用课问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要求,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

第七条 听课后必须完成听课反馈,应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可到教务部主页下载〉,对课程各项教学指标进行打分评价,评价意见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教学的实际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听课后三天内将听课记录表返回教务部和学院教科办。听课记录表应作为教学档案由教务部和学院分别管理,其中校领导、党政职能处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表由教务部存档。学院各级党政负责人的听课记录表由学院教科办存档并汇总听课情况上报教务部存档备案。教务部负责建立听课档案,汇总梳理听课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听课人的意见建议,撰写 每学期的领导干部听课总结。

第九条 学校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教务部每学期末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汇总,向校党委和行政汇报,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经校党委和行政同意后,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全校通报。

第十条 各级领导听课工作由教务部负责提供课程信 息和听课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校教[20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务部。

2019 年 1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