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核心基础课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年01月1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核心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夯实我校学生提升后续专业课程学习的能力基础,在基础课教师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核心基础课程是指对学生后续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课程。

一、适用范围

作为全校核心基础课程建设改革试点,本评价办法选取本科一年级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大学物理、大学英语和制图类课程中覆盖面和影响面大的课程作为核心基础课程的试点课程,原则上每门课程至少涉及10个以上教师。包括:《高等数学A(一)(二)》、《线性代数》、《大学物理A(一)》、《大学英语(三)(四)》、《工程制图》、《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一)》。

评价对象为承担基础学院上述课程的教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学评价客观的原则。综合校院教学督导组、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水平等的评价,给出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评价。

2、坚持教学效果优先的原则。通过实行以学生初学水平状态为基准,根据结课水平状态划分增量等级的纵向比较、定量考核的评价办法,建立以效果优先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机制。

3、坚持教学能力引导的原则。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保障教师的教学成就,激发教师的内生动力,促进教师进一步研究教学方法,促进内涵发展,提升教学水平。

三、评价内容

(一)教学评价(占30%)

 1、督导组评价(占20%):督导组对教师教学态度、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2、学生评价(占10%):学生通过评教系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二)业绩评价(占70%)

1、根据每个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初始成绩与结课成绩的升降幅度衡量教学业绩。

2、第一学期核心基础课程的初始成绩与结课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结课成绩

初始成绩

《高等数学A(一)》

高考《数学》

《大学英语(三)》

高考《英语》

《工程制图》

高考《数学》

《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一)》

高考《数学》

 

第二学期核心基础课程的初始成绩与结课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结课成绩

初始成绩

《高等数学A(二)》

《高等数学A(一)》

《线性代数》

《高等数学A(一)》

《大学英语(四)》

《大学英语(三)》

《大学物理A(一)》

《高等数学A(一)》

3、计算方法:

(1)将不同生源地学生高考单科成绩依据高考试卷分类(全国卷Ⅰ、全国卷Ⅱ、全国卷Ⅲ、自主命题卷)进行归一处理,折算成百分制标准分:

标准分=高考单科成绩/同一高考试卷排名首位的高考单科成绩×100。

(2)根据课程对应关系计算全体学生初始成绩的平均标准分(R0)。

(3)计算同一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初始成绩的平均标准分(R1)。

(4)以(R1/ R0)作为衡量同一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初始成绩水平状态的指数。

(5)计算全体学生结课成绩的平均分(R2)。

(6) 计算同一教师所带班级学生结课成绩的平均分(R3)。

(7)以(R3/ R2)作为衡量同一教师所带班级学生结课成绩水平状态的指数。

(8)计算(R3/ R2)与(R1/ R0)的差值(S),根据(S)值升降幅度衡量教师所带学生成绩进步的幅度,S值越大,表明学生进步幅度越大,教师业绩越大。计算公式如下:

S=(R3/ R2-R1/ R0)

(9)特殊情况如缓考、旷考、违纪等不计入初始和结课成绩。

四、评价方法

1、质量评价排名在同一门课程内进行。

2、评价实行评分制,总分100分。

3、教学评价中,督导组评价、学生评价每项以百分数(满分100分)评价。

业绩评价中,根据业绩评价公式计算(S)值折算成百分数。

(S)值排名

百分数

前10%(含10%)

100

10%--- 20%内(含20%)

90

20%--- 30%内(含30%)

80

30%--- 50%内(含50%)

70

50%--- 90%内(含90%)

60

后10%

50

4、根据前设评价内容中各项比例计算出实得分值,确定在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中的排名。

五、评价过程

1、基础学院每学期开学前公布上一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向教务处及人事处提交评价数据。

2、基础学院根据实际上课情况向教务处提供课程及教师数据,教务处负责审核。

3、业绩评价中工作量计算数据由教务处提供,教师排名数据由基础学院提供。

六、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作为工作量计算、职称晋升、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

1、根据评价结果不同,核心基础课程工作量在日常教学工作量W(根据教师实际承担教学任务,按教务处相应办法计算产生)基础上乘以不同的质量系数:

(1)排名在前20%(含20%),工作量计为1.5W;

(2)排名在20%--50%内(含50%),工作量计为1.3W;

(3)排名在50%--90%内(含90%),工作量计为1.1W;

(4)排名在后10%,工作量计为1W。

2、连续三年承担基础学院核心基础课程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可核准认定为教学型教师,职称评审当年或上一学年有一次排名在后10%(包括10%)的教师除外。教学型教师在职称评审时重点考核任期内的教学业绩、教育教学改革等教育、教学条件,职称评审指标单列。

核心基础课质量评价结果三年内两门课程5次、一门课程3次排名前10%(包括10%)可作为晋升教学型副教授、排名前5%(包括5%)可作为晋升教学型教授的条件之一。

注:具体条件、办法和指标由人事处制订,以当年公布为准。

3、排名在后5%(包括5%)的教师下一年度不能承担基础学院核心基础课程教学任务。如申请再次承担基础学院核心基础课程教学任务,须经督导组、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

4、工作量奖励由基础学院负责计算,报教务处和人事处,经主管校领导批示后发放。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