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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10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校教〔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管理与教育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确保师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习,指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学生校外实习活动,涵盖列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 管理组织

(一)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二)教务部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工作落实。

(三)各学院为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责任人。

(四)指导教师是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实习全过程的现场监管,及时解决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学校工作职责

1.制定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教学计划的审核备案。

2.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学院工作职责

1.作为校外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全面承担本单位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责任。

2.制定各专业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3.选派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审定实习计划与安排;对集中赴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矿山、野外等场所的实习,需提前派教师实地考察,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4.组织参与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开展安全与纪律培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与实习单位建立安全沟通机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督促实习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6.为实习师生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须完整覆盖实习周期;保险未生效前,严禁开展任何校外实习活动。

(三)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负责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程跟踪学生动态。

2.严格要求学生遵守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生产操作安全规定,详细记录实习全过程;以身作则,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对危险性实习操作,指导教师须在前期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再次核查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操作。

4.加强实习期间的用车、食宿管理,严防群体事故。

5.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组织师生有序处置,并第一时间向学院党政负责人汇报事件详情及处置建议。

6.实习结束后,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梳理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

第五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学院须在实习前一周统一向教务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院须在实习前制定详尽的校外实习工作方案,包含安全保障专项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安全教育实行常态化、制度化管理。各学院及指导教师应强化学生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建立“学院-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四级联络网,明确联络责任到人,确保实时沟通,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置安全事故。

第九条 校外实习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按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校外实习结束,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核查并上报班级学生返校情况。

第十一条 对校外实习学生的教学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是实习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自身行为负安全责任。

(二)学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与纪律教育及动员大会,未参与者自行承担实习期间的一切行为后果。

(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学校实习安全纪律,尊重当地风俗,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声誉。

(四)严格服从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安排与指挥,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劳动或操作作业前,学生须接受学院或实习单位的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未培训、未允许情况下使用陌生设备设施,严禁开展未经安全评估的危险性操作,严禁擅自调换工种、动用与实习无关的设备仪器或车辆。

(六)在野外等特殊场所实习时,学生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在指导教师或现场技术人员带领下开展活动,严禁私自单独行动。

(七)学生须遵守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学术、技术、商业等涉密信息。

(八)学生须严格执行实习纪律,集中实习须在指导教师带领下统一行动,严禁私自外宿或夜间单独外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