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

(修订)

校教〔2025〕16号

为推进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拓宽本科生的国际视野,提升本科生的学术素养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结合我校办学实际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海外交流是指在校本科生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国(境)外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第二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海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有籍在校本科生和带队教师。

第三条 学校设立海外交流专项经费。学院可与其它经费统筹用于本科生海外交流,并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

本科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来源: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由省留学管理部门资助。

第四条 优先支持校内本硕(博)贯通的本科生在读期间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和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其他本科生在读期间,可申请1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或累计不超过半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基金委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二)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三)交流(实践)活动项目:

1.《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1式4份)。

2.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邀请信(接收函)。国(境)外高校须为教育部留服中心网站公布的学校(www.csc se.edu.cn)。接收机构为国际著名大学或顶尖学科(QS、Times或ARWU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和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者优先。

3.英语(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符合外方单位要求的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雅思5.5分及以上、托福80分及以上、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个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持有非英语国家的其他语言成绩资格证明。

(四)国际学术会议:

1.《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1份)。

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3.拟发表论文全文及会议背景资料。

4.大会上作“口头报告”的证明。

第三章 出国(境)前备案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在获得出国(境)签证(签注)后,在出国(境)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责任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至教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视为放弃资助资格,不予报销经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同一交流项目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

1.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本科生应选乘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

2.保险费,是指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3.签证费,是指为前往目的国(境)外所必须缴纳的签证费用。

4.学费,是指参加国(境)交流项目所必须缴纳的学费、注册费、项目费等。

5.住宿费,是指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6.伙食费,是指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7.公杂费,是指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九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报销管理:

1.报销本科生海国(境)外交流费用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实际出访时间应在审批同意的时间范围之内。

2.报销人应提供《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由学院明确资助经费与资助额度。

3.报销人应提供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学费收据等有效原始票据。

4.一般应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一学院同一批次出访原则上应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带队教师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学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实践活动项目的派出及归国后的事项:

1.本科生不得随意更改留学单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按规定缴纳外方学校的费用及购买相关保险。

2.本科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由其派出前所在学院承担主体责任,本科生需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与辅导员、所在学院保持联系。

3.不得无故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须双方学校(单位)审批后,方可回国。

4.本科生归国后须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同时向教务部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实践活动报告书》以及入境记录等复印件。

5.学分互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部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