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2025〕16号

为推进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拓宽本科生的国际视野,提升本科生的学术素养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结合我校办学实际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

第一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是指在校本科生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国(境)外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第二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带队教师。

第三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专项经费。学院可与其它经费统筹用于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并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经费资助来源: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由省留学管理部门资助;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由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专项经费或学院其他经费资助。

第四条 优先支持校内本硕(博)贯通的本科生在读期间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和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其他本科生在读期间,可申请1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或累计不超过半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基金委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二)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三)交流(实践)活动项目:

1.《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1式4份)。

2.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邀请信(接收函)。国(境)外高校须为教育部留服中心网站公布的学校(www.csc se.edu.cn)。接收机构为国际著名大学或顶尖学科(QS、Times或ARWU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和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者优先。

3.英语(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符合外方单位要求的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雅思5.5分及以上、托福80分及以上、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个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持有非英语国家的其他语言成绩资格证明。

(四)国际学术会议:

1.《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1份)。

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3.拟发表论文全文及会议背景资料。

4.大会上作“口头报告”的证明。

第三章 出国(境)前备案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在获得出国(境)签证(签注)后,在出国(境)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责任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至教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视为放弃资助资格,不予报销经费。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经费核发

第八条 国(境)外交流经费资助标准及使用说明

(一)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筹资金资助相关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二)获批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和报销内容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执行,优先资助本硕连读或本博连读本科生。

(三)资助金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对学院开放办学和国际化水平的要求自主决定。

第九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专项经费报销管理: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专项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和支付,由学院负责以人民币形式报销发放。

(一)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交流项目

1.获批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的本科生出国(境)前凭护照(通行证)首页和签证(签注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向学院申请发放资助经费的30%。

2.本科生抵达外方学校后通过邮件的形式(抄送辅导员及学院)提交相关的出入境记录(扫描件)和购买国(境)外保险(扫描件)向学院申请发放资助经费的30%。

3.本科生在回国返校后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向其发放资助经费剩余的40%。

4.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学业回国的学生,须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按未派出月资助经费退还)。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学生:凭会议邀请函、机票等的复印件向学院申请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条 带队教师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学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出国(境)交流活动项目的派出及回国后的事项:

1.本科生不得随意更改留学单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按规定缴纳外方学校的费用及购买相关保险。

2.本科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由其派出前所在学院承担主体责任,本科生需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与辅导员、所在学院保持联系。

3.不得无故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须双方学校(单位)审批后,方可回国。

4.本科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同时向教务部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交流活动报告书》以及入境记录等复印件。

5.如涉及学分互认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是各学院深化开放办学、提升国际化育人质量的核心举措,其参与人数与交流成效将作为学校综合评价各学院开放办学水平、国际化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旨在引导各学院持续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育人国际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部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