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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校教〔2025〕1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和《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专业设置包括:增设新专业、专业停招及专业撤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突出优势特色,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本科专业增设、预警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本科专业结构布局,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科建设基础和发展需要,立足学校实际,主动布局建设新兴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构建专业新结构,提升创新强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把握当前世界科学技术及产业变革的主流发展方向,加快基础前沿领域、国家及区域重点战略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学科交叉融合,主动布局建设面向未来人才需求的学科专业。

(二)质量导向原则。以培养“适应时代,服务国家战略、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三)突出特色原则。立足学校办学定位,依托基础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布局和支持若干特色专业的内涵建设,逐步形成有太理特色的优势专业群。

(四)交叉融合原则。整合和改造一批生源不足、社会需求不旺、办学力量薄弱、办学水平低下的专业。鼓励学院打破专业限制,将覆盖面过窄的若干相关专业整合为覆盖面广的专业;鼓励打破院系壁垒,跨学科、跨学院合作建设专业,集中资源做大做强优势和特色专业。

(五)存量优化原则。稳定专业规模,严格控制专业总数。学院新设一个专业,原则上应整合或撤销一个已有专业。鼓励已设置有4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对已有专业进行结构优化调整、整合或撤销。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深入对接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打破学院、学科、专业界限,推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改造升级传统专业,增设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四新”专业,加快建设一流专业,逐步形成与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与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增设、专业预警、专业退出等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教务部作为学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业设置与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全校专业评估相关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专业调整优化的主要依据。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根据专业优化的需要,负责落实每年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实施、检查、评估和整改工作。鼓励学院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学科基础及专业发展实际,主动研判专业态势,提前谋划调整方案(如主动提出暂停招生、专业整合等计划)。

第七条 学校每年2-4月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专业动态调整范围涵盖所有本科专业(不包括未完成一个培养周期的新设置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应与国家经济社会、行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相一致,满足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优化需要。要立足大类培养,以培养学科基础知识宽厚、适变应变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限制申报国家专业目录中布点较多的专业,鼓励设置尚未开设的学科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学科目录的新学科专业,加大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尤其是新兴交叉学科专业。

第八条 专业增设条件

(一)专业应当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学科支撑且具备开办本科专业的各项条件,原则上必须具备“主要支撑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依托优势学科,能够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项要求。

(二)专业须经严格论证,要有科学性、前瞻性,能够与国家经济社会、行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相一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专业须有明确的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的教授担任。须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的专业建设规划;有支撑该专业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的教学实验条件、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要求,有保障专业发展的相关制度。

(四)申请增设新专业时需合理规划现有专业,保障新增专业不影响现有专业建设质量。对学院自愿撤销传统专业,申报增设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的新专业,按“撤一增一”原则优先考虑。

(五)有拟新增专业的人才需求论证和同类高校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第九条 专业增设程序

(一)学院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本学院现有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新增的专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1.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及新增专业的建设规划。

2.新增专业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情况、该专业全国布点情况(目录外专业应有该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全国开设情况材料),校内相近专业开设情况,人才需求情况(包括产业行业发展、特定单位需求、升学和就业形势分析)等材料。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学院各专业(含拟增设专业)全体专任教师学科专业背景信息一览表(按照教师所归属专业分别罗列。

6.学院关于拟增设专业的教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7.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教务部对新增专业进行初审,并邀请国内顶尖的综合性大学、理工类高校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和相关科技与行业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外部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当年专业增设申请进行审议。

(四)学校审议。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对当年专业增设申请进行最终审议,通过后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五)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招生。

第四章 新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务部统筹制定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组织专业建设专题研究,积极为学院提供专业建设指导,支持和推动学院进行专业建设。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订本学院现有专业及拟增设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一条 新办专业的建设期为四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二条 新办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须为我校专任教师,具有高级职称,师德师风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专业负责人负责新办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新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为各新办专业提供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业日常建设工作。其它直接服务于新办专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十四条 新办专业首批招生后当年12月底前,向学校教务部提交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按省学位办相关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对于新专业相关审核和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五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从办学条件、专业评估、就业质量等方面对专业办学质量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相关专业(不包括未完成一个培养周期的新设置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和专业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定位以及学院实际情况,积极谋划学科专业建设,可主动提出暂停招生、专业撤销等专业调整计划,由学院向教务部提交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专业建设质量与招生计划相挂钩,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对上年度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截止8月31日)工学类低于80%、其它类低于70%的专业进行风险提示;对上年度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截止11月30日)在全校排名后五位的专业进行招生计划调减。

2.对上年度招生录取有志愿率低于50%的专业进行风险提示;对上年度招生录取有志愿率在全校排名后五位的专业进行计划调减。

3.对校级或省级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进行风险提示。

4.对转专业后一届学生人数未达到30人的专业进行风险提示。

5.对上年度省级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出现2个不合格的专业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专业,原则上实行停招:

上年度专业招生就业综合得分:工学类在全校排名最后一位的专业;其它类在全校排名最后一位的专业。

专业综合得分=招生录取有志愿率得分×30%+年终单位去向落实率得分×40%+升学率得分×30%。

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退出流程: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两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启动退出流程的专业将被列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程序,由教学委员会结合专业学科专业价值、行业需求、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二十一条 拟退出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含综合研判)、待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警专业预警期内获得国家级本科建设项目和本科教学奖励、荣誉的,当年可免除预警;通过三级专业认证的,认证有效期内可免除预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部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