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发挥专家治校的作用,促进学校高等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的精神和要求,设立太原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为保证校教学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大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学生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端正、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高等教育教学、身体健康,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组成。校教学委员会人数为45人以下的单数,其中45周岁以下委员不少于10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且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分教学委员会主任原则上担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届期间退休的,退休之日起退出校教学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选。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学校分配的学院席位和结构由各学院民主推荐,所有候选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经选举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教务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处理校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校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需更换不低于1/3的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审核,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
(二)组织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学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学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教学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学委员会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章程设立学院教学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学院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备案。学院教学分委员会人数为10名以下的单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优化调整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评估等重大专题;
(三)学校教学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条例;
(四)学校各类教学质量标准;
(五)学校各类教学建设项目、教学奖励、教学荣誉;
(六)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关心学校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教学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校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校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未出席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校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校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校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院(系)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应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章程,经校教学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019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