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条例
校教〔20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长效的自律机制,强化自我改进意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监控与保障的对象是本科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由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等部分组成。本条例主要内容由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专家委员会及工作职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框架、信息反馈及整改建设等四部分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副组长由各分管副校长和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发展改革部部长、教务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国有资产管理部部长、招生与就业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本科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 校长主持确定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
2. 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建设;
3. 协调各个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中的关系;
4. 监督各个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的工作情况;
5. 决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6. 领导全校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是负责学科学位建设和学校发展规划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的主要职能:
1. 协助校长确定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
2. 规划专业设置;
3.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年度报告(包含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体现、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教务部是本科教学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同时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中有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的职能。
第九条 教务部的主要职能:
1. 教务部的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2. 制定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政策和措施;
3. 制订培养目标;
4. 确保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师教学投入的持续增长;
5. 为教师发展提供服务;
6. 负责教学资源的配置;
7. 进行教学改革;
8. 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
9.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10. 参与制定学校本科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11. 汇总、统计各个工作机构提交的有关数据、报告等;
12. 组织实施各类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评估信息的整理和公布评估结果;
13. 为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14.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与其它工作机构积极配合,参与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稳定教师队伍、开展师资培训、引进师资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能:
1.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
2. 制订能够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 对教师资格进行相应的培训;
4.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年度报告(包含教师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态势等内容);
5.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制订学校预算、筹集办学资金、建立财务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部门。同时也是稳定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经费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能:
1. 财务部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财务的副校长;
2. 根据本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予以公布;
3.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财务管理年度报告(包含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学校教学经费年度变化情况、教学经费分配方式比例及使用效益等内容);
4.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经费预算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与其他工作机构积极配合,参与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中的学生管理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能:
1. 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2. 给学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3. 进行学风建设;
4. 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满意度进行调查;
5. 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和专业实践活动;
6.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管理的年度报告(包括学生指导与服务的内容、组织、条件保障及效果、学生对服务的评价、学风建设的措施与效果、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表现、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情况、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等内容)。
7.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学生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设施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能:
1. 国有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
2. 配合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教学设施(包括信息化设备)的建设;
3.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产管理的年度报告(包括教学设施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教学和科研设施的开放程度及利用情况、教学信息化建设条件及资源建设等内容);
4.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招生和学生就业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部的主要职能:
1. 招生与就业工作部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
2. 掌握学校总体生源状况;
3. 掌握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
4. 毕业生就业率与职业发展情况;
5.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
6. 向学校教学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生就业情况的年度报告(包括学校总体生源状况、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毕业生就业率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等内容);
7.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招生就业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校团委是在党委和团省委领导下负责全校青年工作的共青团组织,是为学校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搭建的锻炼成长、展示风采的舞台。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的主要职能:
1. 校团委主要职能责任人为分管团委工作的副书记;
2. 进行第二课堂育人体系的建设;
3. 开展社团和校园文化活动;
4.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团委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第二课堂育人体系的建设与效果、社团建设、校园文化的开展情况及育人效果等内容);
5.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团委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组是协助教务部对全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
1. 深入教学一线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进行督促、评价和引导;
3. 参与各项评估工作;
4.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督导组工作年度报告;
5. 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年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学院督导组组长为成员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 领导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2. 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保障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3. 依据学校制定的各类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协助组织各类评估工作;
4. 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年度报告;
5. 对本学院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建设措施,并认真落实;
6. 接受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及工作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委员会。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中各项评估和审议的组织。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教务部长担任;其他副组长由督导组组长和教务部分管副处长担任;组员由校督导组员和各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 审定学校本科教学环节和专业质量标准、各类评估方案、实施办法的相关文件;
2. 进行各类评估工作及审核评估结果;
3. 审议向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长报告的重要事宜。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分为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以及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四部分。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目标管理由发展改革部协助校长确定学校定位、办学思路、质量目标及协调各个机构的工作,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完善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并领导各类教学评估(包括学校各类评估和教育部评估等)。
第三十一条 教学资源管理所涉及的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和教务部等部门负责各个项目达到保障本科教学质量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 教学过程管理所涉及的教务部、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各个项目达到保障本科教学质量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持续改进是通过对教学质量的常态监控和各类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反馈信息、推动整改,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1. 学校各级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与监控对象交换意见,反馈结果,帮助其改进提高;
2. 教务部负责将各类评估结果及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3. 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工作年度报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建设情况;
4.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 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和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部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