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202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新时期高质量发展,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阵地作用,全面规范本科实验室管理,提升实验室综合利用率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教科信厅函〔202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验室指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工程实训等为本科生服务的实验室,包括本科教学、实训、科研、公共机房和语音室等。
第三条 本科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有步骤有重点地分布推进,避免分散重复建设,按照立项申请、科学论证、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的项目式管理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建设适应学校发展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 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空间、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充足的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的新建和撤销由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批。凡新建实验室二级单位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教务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报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批,纳入学校实验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二级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教务部,安全论证经保卫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教务部,经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仅限于支持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学校鼓励与社会各界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十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整合资源,积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实践教学基地等, 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校鼓励跨学院(学科)共享共建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及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建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为组员的院级实验室工作领导组,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安排指导人员,承担
实验教学任务;与理论教学统筹协调,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因材施教,分层次开设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开放性实验等;通过科学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卓越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研究动态,开发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任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五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加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积极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育智慧 安全、开放共享的实验室文化,创建良好的实验育人环境。
第五章 实验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员岗位设置依据在校学生数、教学实验量、仪器设备总值等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实验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职称评定须与本职工作相统一,将实验教学辅助量、仪器设备机时、仪器完好率、安全工作成效等纳入绩效考核及职称晋升体系。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
(一)实验中心主任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岗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制订实验中心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批元件、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
2.组织实验教学人员及实验员编制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室开放项目,落实教学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实验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工艺流程、实验室应急预案等,并组织贯彻实施,确保本中心仪器设备定时维护保养,确保中心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4.负责实验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中心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本中心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计划, 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做好实验中心科学管理、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评比活动。
(二)实验员岗位职责:
1.负责与实验教学人员共同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 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管理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总结实验室工作;
3.根据需要进行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包括教具模型)等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画出设计图纸,编写文字说明,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
4.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辅助任务的基础上,参与各类科学研究工作,也可单独承担某项科研工作。
5.做好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要做到安全为先、 科学规范、责任到人,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协调发展,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进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必须进行购置前论证,具体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申购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校资〔2021〕4 号);具备开放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共享体系,具体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19〕13 号)、《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21〕5 号)等。
第二十二条 已达报废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要及时申请报废,减少空间占用及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并加装相应安全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专人进行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账物相符,实验室无形资产要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 特种设备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法令、法规、管理条 例及《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资 〔2019〕4 号)、《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校资〔2019〕2号)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贯彻“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 由于管理缺位、工作失误等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依据《太 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校资〔2019〕3 号)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准入制度,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对于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留有培训记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具体依据《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校资〔2019〕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制度,实 验教学项目、科研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安全论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部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