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教务〔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总体安排、山西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文件要求和学校教学发展需求设立,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设、实验实践教学基地或中心建设,以及其他专项建设等。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每年立项一次,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国家、省、校三级建设和培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本科教学工程”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及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等。项目日常管理由教务部负责,具体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规划、具体措施及保障制度等,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包括宣传和发动师生参与项目、项目申报人的遴选、项目初评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安排项目进度、审核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监控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布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
(二)学院组织申报,申请人填写有关的立项申请表;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四)学院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部;
(五)教务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立项为校内项目,并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凡正式批准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在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单位审批后,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组批准、备案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位与项目主持人共同负责制。各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总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包括:
(一)统筹安排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二)项目开支报销程序实行总负责人签字负责制。总负责人按财务规定审批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评审及执行要求如下:
(一)教务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申报工作安排,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对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入库情况及经费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或组织论证,核定各项目单位的预算额度,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向各项目单位划拨相应的经费。
(二)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经费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由于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的预算进行调整或对预算科目间进行调整的,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批、备案。
(三)项目经费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年末如有结余,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应按预算做好经费使用进度安排,接受教务部和财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与本科教学直接或相关工作的开支。
(一)办公费:指与本科教学相关的日常办公用品、文具购买费用,各种信件、资料邮寄费等。
(二)文印费:包括教学资料印刷费,有关教学材料打印复印费及装订费等。
(三)差旅费:包括外出教学调研、交流学习等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交通费及相关补贴等。
(四)会议费:包括组织和参加教学会议的相关费用。
(五)培训费:包括专业技能短期培训、教师业务短期进修等。
(六)论文版面费:课题组成员发表课题相关论文的版面费、教学成果鉴定费、申报费等。
(七)市内交通费:包括因教学建设需要支出的公务用车和租车费用。
(八)课程建设费:包括教材购买、编写,网络课程制作费等。
(九)仪器设备费:指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购买费。
(十)耗材加工费:指教学实验消耗费、必要的加工费等。
(十一)维护维修费:指教学有关的设备保养和维修费用。
(十二)评审费:指本科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等的评审、验收,新专业申报论证等方面的费用。
(十三)环境建设费:指本科教学实验室等的环境建设和改造方面的费用。
(十四)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其它本科教学方面的支出费用。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题验收,结题时需提交结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附加材料等。
第十八条 教务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在结题表中填写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题的项目,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做出延期或终止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