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教务〔2024〕6 号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海外诸多院校开展了各类本科生交流项目,派出交流的学生数量明显增多,为使我校交流学生国(境)外所获学分的转换、对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收学校应当是与我校签订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
(二)接收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对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其开设课程能基本覆盖我校该专业主干课程的要求。
(三)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内容及相应学分应与《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国(境)外高校的学时数(学分)应不少于我校当学期应修学时数(学分),1学分约对应16学时。如有双方学校签订的具体协议,按协议方案执行。
(五)学历项目的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拟参加交流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与国(境)外高校磋商,就学分转换、互认达成一致。由二级单位外事秘书将拟参加交流学生名单、国(境)外接收学校培养计划和课程描述或双方签署的学分转换、互认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二级单位审批通过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一式两份)报教务部存档。教务部审核通过后,由外事秘书在教务部为其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
学分转换、互认协议的签署按《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涉国(境)外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23〕18号)的规定办理。《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由二级单位根据外方课程描述和我校相同专业的培养计划填写,需经系主任与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上述材料如为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
(二)如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实际选课过程中无法按对接表中的方案进行,交流学生需联系系主任商定解决方案,并在国(境)外高校选课结束两周内提交新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由教务部进行最终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对接表的,与原对接表不一致的学分不得转换,后果学生自行承担。
(三)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对照已备案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学院论证,系主任及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等审批同意后,附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提交教务部审核认定,并由教务部进行成绩录入。
学生返校后要办理复学手续。
(四)各种成绩等级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成绩等级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成绩等级 |
96-100 | A+ | 5+ | 95 | A | 5 |
90 | A- | 5- | 85 | B+ | 4+ |
80 | B | 4 | 75 | B- | 4- |
70 | C+ | 3+ | 65 | C | 3 |
60 | C- | 3- | 50 | D | 2 |
(五)在无双方学校协议的情况下,自主联系、自愿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保留一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在国(境)外所修学分不可转换。
三、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
2.《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