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4〕11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质量理念,通过质量评价调动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督促引导教师投入教学、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一条 学院承担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责任。由学院组织开展任课教师(含承担本学院开设课程的非本学院任课教师)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条 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育人为导向的原则,多种形式、多个方面相结合开展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科教育教学评价应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教研评价、基础工作评价等五个方面,由学院制定本学院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权重及具体内容。
第四条 学生评价每学期初由教务部向各学院反馈评价结果;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师的学生评价成绩为多门课程学生评价结果的平均分。
第五条 同行评价由学院制订评价标准与评价程序,按系(专业)等基层教学组织组成同行评价小组开展同行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价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承担本学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进行评价,人员组成由学院自定,可包括院教学督导组专家、院教学委员会委员、资深教授等。各学院参照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中的课堂教学评估指标设定专家评价标准。
第七条 教研评价由学院制订评价细则及程序,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参与专业建设与评估、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八条 基础工作评价由学院制订评价细则及程序,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档案整理及归档情况、监考工作、本科生导师工作、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参加系(专业)等基层教学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承担本学院开设课程的非本学院任课教师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细则与本学院教师一致,教研评价、基础工作评价细则可另行制订。
第十条 各学院制定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办法需严格论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后实施,并报教务部备案。
二、评价组织及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督导组专家、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中心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评价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对考核数据进行统计、核实和汇总,确保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公平,确保被评价教师了解评价方案、流程及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期评价与学年评价相结合。学院每学期对本学院所有教师及承担本学院课程教学的非本学院教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报教务部备案。每学年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本学年内两个学期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细则由学院制订),形成教师学年本科教育教学评价结果,公示后,报教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照最终总评分(百分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总评分在本学院排名前30%(含),评定为优秀等级;
2.总评分在本学院排名前60%(含)但未达到优秀等级,评定为良好等级;
3.总评分大于等于60分但未达到良好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
4.总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学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本学期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定优秀、良好等级;学期内出现重大本科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本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一学年内不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其本学年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档案,系统记载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价档案由各学院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针对各学年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帮助其深入分析原因,安排其参加相应培训,同时,应指派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为其提供指导,以促进其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七条 学院应通过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教学研讨活动,广泛开展教学经验交流,组织评价优秀的教师进行课程示范,引导和激励全体教师持续优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营造积极向上的教学环境和氛围。
第十八条 教师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学工作量质量系数计算、绩效发放、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各类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