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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意见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教务〔2024〕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做好人才培养各环节持续改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应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等。

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五年左右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情况进行的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养进行的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对课程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的评价。

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评价依据。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以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为重点,重点考察方面包括:培养目标与社会发展变化需求的吻合度、培养目标与专业技术发展需求的吻合度、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的吻合度、培养目标与专业定位的吻合度。

第四条 评价主体与组织。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包括毕业生、用人单位等。各专业成立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督导、辅导员代表、专业教师和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 评价方法及过程。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调研、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会等。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理的、可实施的评价办法。

第六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应根据评价主体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每2~4年形成一次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并应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

第七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应作为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等的重要依据。

三、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的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毕业要求,按照毕业生应具有的能力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课程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原则,评价毕业生具有的实际知识、能力、素养与毕业要求的符合度。

第九条 评价对象和组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对象为应届毕业生。教学副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学院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各专业应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小组,由专业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专业教师、教学督导、辅导员等。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和措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及周期。学院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合理的具体评价方法,并制定明确的、合理的、可实施的评价过程。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各专业工作组每年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一次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小组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找出课程体系的薄弱环节,发现学生知识、能力和素养的短板,进行课程体系、专业课程教学及实习实训工作的持续改进。评价结果分析报告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

四、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课程大纲为主要依据,旨在衡量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养等方面是否达到了课程预期效果,各学院参照《认证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课程目标达成度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主要是任课教师、同行专家、行业专家等。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总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所带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与周期。学院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并制定明确的、合理的、可实施的评价过程。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定性或定量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及访谈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原则上每学期末进行。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从课程的视角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观测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五、组织分工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部统筹安排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并定期对各专业相关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制定符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对本学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达成度、毕业要求达成度及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作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改进的依据。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的相关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