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六类。各类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资金)、技术、平台、软硬件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部主要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审核项目申报、确定项目立项、指导和监管项目的运行及实施、确定结题验收结果、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学院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价、日常管理等环节的意识形态和工作内容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组织、环境及条件支持。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校企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情况记录,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征集方式为“随时征集”,项目负责人登录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http://cxhz.hep.com.cn(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注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平台下载模板)报送教务部,经审核后上传扫描版至项目平台。企业论证审核通过后,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校同意申报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平台中下载模板)。经企业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报送教务部,经教务部审核无误后申请加盖校级印章,教师上传协议扫描版至项目平台,企业、学校审核通过后,确定立项,项目立项结果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教师应及时登陆项目平台,查看项目审批记录、跟踪项目流程,关注项目进展。
第四章 项目启动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成功后,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教务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并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提供,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研究需要和学校规定,报销流程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教务部,并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学校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后,发布学校的结题验收结果。
第六章 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 立项成功的项目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从已结题项目中遴选优秀项目推荐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认定“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企业三级监管机制,教务部负责宏观指导与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监管,企业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做好项目遴选及结题验收评价的过程监管工作;
(二)对超期未完成项目情况进行跟进,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做好客观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违反协议相关要求或学校财务规定;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7月后立项项目的管理,之前立项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25年3月